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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牌費須知
所有車輛必需登記及領牌,方可於道路上行新車或二手車要如何進行登記及領取牌照?不同種類的車收費又有什麼不同?電動車牌費計算方法有什麼特別?牌照可以用多長時間?逾期的話要如何續領?為你解答所有關於車牌及牌費的迷思!
由於所有車輛必須登記及領牌,方可在道路上行駛或使用,因此購買任何汽車後,必須為為該汽車在本港登記。你可以個人(必須年滿18歲)或註冊公司名義,填妥運輸署表格(TD22),連同有關指定文件,前往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辦理。基本上,一部車輛只需登記一次,如購買二手車之人士,則需要進行車輛過戶手續。
網上預約續牌
如果你持有的車輛牌照將於未來四個月內到期,或已到期但未滿兩年,即可使用此項新服務,預約到就近的牌照事務處續領車輛牌照。
續領牌牌所需文件
申請前準備
1. 續領車輛牌照申請書(TD558)
2.地址證明及已簽署和蓋有公司印章(如適用)的車輛登記文件
3.身份證副本
4.臨時保單
前往辦理續領時,你應帶備已填妥的相關申請書以及在申請書內所列明的所需文件,包括地址證明及已簽署和蓋有公司印章(如適用)的車輛登記文件,印章必須與表格上的相同。你可親臨任何一間牌照事務處或致電運輸署客戶服務熱線2804 2600透過傳真索取申請表格,或於以下連結下載該表格。
車輛登記及課稅
任何類別的車輛,進口香港均毋須繳交關稅。但一般而言,進口車輛人士必須在車輛進口十四日內,向香港海關作出準確及全面的申報。
如對辦理進/出口報關有任何疑問,請參考以下連結
[http://www.customs.gov.hk/tc/cargo_clearance/declaration/index.html]的內容。
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330章),經營進口供本港使用的汽車的人士,包括進口汽車供其本人或分銷商出售,須在開業三十天內註冊為進口商。凡經營出售供本港使用的汽車的人士,不論是供其本人或其他分銷商出售,須在開業三十天內註冊為分銷商。
此外,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330章),註冊進口商進口供本港使用的汽車時,須在汽車進口三十天內及最遲在交付汽車五個工作天前,向香港海關提交進口申報表。除了那些進口商出售或分銷供本港使用的汽車之外,凡進口汽車自用的人士,亦須提交進口申報表。註冊汽車分銷商在出售或分銷供本港使用的汽車時,須公佈所出售或分銷汽車牌子和型號的零售價目表。他還須最遲在公佈零售價七天前,把價目表送交香港海關。
有意索取更多有關註冊為進口或分銷商、填報進口申報表和提交公佈零售價目表的資料,可到香港北角渣華道222號海關總部大樓3樓香港海關汽車評值課(電話:3759 2556)查詢,或參考以下連結
[http://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vehicles/index.html]的內容。
任何人士從本港分銷商買入汽車或自行進口汽車,而要為該汽車在本港登記,必須前往香港金鐘道九十五號統一中心三樓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並填妥運輸署表格(TD22),連同有關指定文件,包括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正本或副本,一併交回辦理。有關文件如非以中文或英文寫成,須同時遞交由領事館擬備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首次在本港登記的車輛,須繳付首次登記稅。首次登記稅是以該車的應課稅值及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330章)附表內就該類別的汽車所指明的百分率計算。一般來說,車輛的應課稅值的釐定基準,須根據該車輛的公佈零售價或根據香港海關評估的臨時應課稅值來計算。
車輛只可以用個人或註冊公司名義登記。個人車主必須年滿十八歲。倘若以有限公司名義登記車輛,除填寫該公司的註冊名稱及地址外,並應由該公司所指定的人士簽署聲明。
拖車亦須辦理登記手續,程序與汽車相同;但有若干例外,例如拖車車主無須繳付首次登記稅,也不必出示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臨時保單。
運輸署在接納一輛汽車登記後,便會編配一個車牌號碼及發出一份載有該車細節的車輛登記文件予登記車主。車輛登記後,亦須領取牌照。登記車主將獲發給一個車輛牌照(行車證),並須張貼於車頭擋風玻璃的左方;至於電單車及無擋風玻璃的車輛,行車證須展示在車輛前面左方的當眼處。
登記車主和註冊分銷商(如適用)必須前往香港牌照事務處,以運輸署表格(TD469)申報於汽車首次登記後六個月內在車上安裝的配件,及/或為該汽車取得任何應課稅保證的詳情。並就汽車增值而繳付首次登記稅附加稅。申報一事,須在裝上配件後五個工作天內或於訂立應課稅保證合約日期後的五個工作天內辦妥。
查詢更多有關車輛首次登記的手續,可到香港金鐘道九十五號統一中心三樓香港牌照事務處(電話:2804 2637)。
分配登記號碼
在接納一輛汽車登記後,運輸署便會分配一個登記號碼予該車輛。該登記號碼由兩個前綴英文字母和一個不超過四個位的數字所組成,但特殊登記號碼則不在此列。至於拖車的登記號碼,則包括一個不超過五個位的數字和英文字母「T」作為結尾。
特殊登記號碼只有經不定時舉行的公開拍賣,才會分配。拍賣所得的收益,會撥入政府獎券基金,作慈善用途。
特殊登記號碼一經分配後,即不能轉讓。車主如欲將其配有特殊登記號碼的車輛轉予別人,運輸署會依法先行收回有關的特殊登記號碼,然後配予該車輛普通登記號碼,始可將該車輛的過戶記錄在案。然而,持有特殊登記號碼的車主,可利用運輸署表格(TD129)申請,在繳交指定的費用後,將該特殊登記號碼轉配予其本人名下的另一輛汽車。
第三者風險保險
任何人(包括登記車主及司機)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有責任確保有關汽車已購備有一份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假如有關人士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可被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而有關人士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亦會被取消(由十二個月至三年不等)。運輸署署長可拒絕發出有關車輛牌照或取消該車輛牌照。
香港保險業聯會汽車保單認證電子化(車保e-check)網址如下(只提供繁體中文及英文版): http://www.hkfi.org.hk/midas/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不論首次發牌或換領車輛牌照,皆須繳付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徵款。
車輛檢驗
除了通過類型評定審批的新私家車、電單車和客貨車,所有車輛在首次登記前,均須接受機械檢驗,以證明符合道路交通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特別是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及噪音管制(汽車)規例。
此外,在發牌日期前6年或6年以上製造的私家車(如欲知現時需要接受檢查的私家車的出廠年份,你可瀏覽車輛檢驗網頁、致電顧客服務熱線2804 2600╱1823電話中心或向本署各牌照事務處詢問處查詢)、所有貨車及商用車輛,在續領牌照前須接受檢驗。
任何人士如使用或准許別人使用不完全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所規定的車輛在路上行駛,均屬違法。若對你的車輛是否符合有關構造及保養的法例規定有所懷疑,可向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號入境事務大樓三十四樓車輛安全及標準部查詢(電話:2829 5466)。
更改車輛登記細節
法例規定,車輛登記細節(如車主的姓名、地址、身分證明文件或車身顏色、引擎號碼、座位數目等)如有任何更改,登記車主必須填妥運輸署表格(TD559),在七十二小時內通知運輸署牌照事務處。如屬姓名的改變或身分證明文件的改變,駕駛執照持有人/登記車主亦須將現有的駕駛執照正本(如持有)、駕駛教師執照正本(如持有)、車輛登記文件正本(如持有)、車輛牌照(如持有)及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如持有)送交運輸署署長,以作修改。
郵遞申請
確保已填妥相關申請表,並附上所有所需文件及填上正確金額的支票,以便牌照事務處從速處理。
觀塘牌照事務處,東九龍郵政信箱68115 號(電話:2349 0200 )。
沙田牌照事務處,沙田中央郵箱79 號。
九龍牌照事務處,九龍長沙灣道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2 樓(電話:2150 7728 )。
逾期續牌
當行車證的有效期屆滿後才申請續領,便屬於逾期續牌 。續牌手續不變,但是車主除了要繳交標準牌費外,可能須繳付逾期續牌附加費 (俗稱逾期牌費)。而如行車證已屆滿2年或以上,車輛則會被取消登記。車主須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才可申請行車證。
在行車證有效期屆滿後,有關車輛仍然有在道路上使用 (例如車輛停泊在咪錶位,或在道路上行駛),車主在續領行車證時須繳交逾期牌費,計算方式如下:
(1年牌費 – 傷亡援助金114元) X 0.33% X 行車證過期日數